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告 劉修奎 (原名: 劉修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修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修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