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31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黃郁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431元,及其中26,890元部分
,自民國10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郁淇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