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513號
原   告  洪勝川
被   告  李竑勝 (原名 李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
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5日至6日之某時,
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該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欺
集團成員即撥打原告之電話,佯稱係原告之朋友,並要求借
款,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先後於105年1月7日11時06
分許、同年月11時10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
、1萬元至本案帳戶內,並旋即遭詐欺籍團成員提領一空。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31號刑事
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而原告亦
因被告之前開行為受有4萬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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