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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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吳永霖
被   告  吳淑惠
兼訴訟代理  吳淑貞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
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及
命被告應就上開函文說明第三點、第四點內容提出舉證及說
明書狀,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
證,惟被告僅於同年19日以書狀回覆就本院所整理不爭執事
項及爭執事項無意見,就本院裁定命被告就說明第三點、第
四點應說明及舉證之事項,迄今未提出任何書狀,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就上開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
舉證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本院將認被告就原告105年8月8日所提
出之書狀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均不爭執,認定為事實),本
院於判決時即以上開事實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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