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何意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朝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桃簡字第880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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