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被上訴人即被告金樹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晉偉 被告 湯玉琴 被告 洪阡珊 被告 趙玲汝 被告 洪建多 被告 洪建生 被告 洪德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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