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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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煌選任辯護人臧璟律師
王智灝律師 簡榮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政煌經檢察官起訴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論處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或顧問事業罪嫌以及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處罰之未經主觀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