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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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湘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戰諭威法官林秀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