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34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林弘一
賴水生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0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9,70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