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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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出生年月日民國「67」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4」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出生年月日誤載為00年0月00日生,顯係64年1月28日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得依法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