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8年3月1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呂美玲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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