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秀吟陳重光陳嘉柔陳韋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及範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台端
請求事項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惟附表並無違約金之計載,且請求原因事實亦記載已結算利息620元、其他費用23948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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