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第三審駁回聲請法官廻避抗告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九號),聲請重新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花旗銀行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原審法官廻避,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復又具狀聲請重新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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