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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