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9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9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997號上訴人 李國川 即唐川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楊銘錄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制度係就受不利判決人之審級救濟程序,必須受原審不利判決之人,始有提起上訴之必要,如上訴人對原審有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營業稅罰鍰超過新臺幣3,755,200元部分均撤銷,此部分係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上訴人上訴狀聲明廢棄原判決,未區分勝訴、敗訴部分,應係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關於上述上訴人在原審勝訴部分,上訴人仍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對原審敗訴部分判決之上訴,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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