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7之5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17日下午2時33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金山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代理人
陳述如書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
整,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七
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之利息。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肆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九十六年
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第一至
五(含)個月以每個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四、同意聲請人取回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二二號之提存物。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