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張人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人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張人王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93年刑保字第93001154號)。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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