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債權人 曾元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品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共5筆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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