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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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4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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