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INGOCTUAN(中譯: 蔡玉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貳拾元,目前尚欠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目前尚欠金額高於本票金額,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若該張本票已有部分清償之情事,則請釋明已部分清償多少?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