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他字第5號抗告人 李權桓 相對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徐丞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他字第
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