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22號上訴人 文美幸
黃玉桂 張廷章 被上訴人 蔡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受利益即遭撤銷之抵押權金額為準,分別核定上訴人文美幸、黃玉桂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上訴人文美幸、張廷章部分為150萬元,分別應徵裁判費19,320元及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