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525號債權人家禾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玲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益萱林秀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益萱即林秀美發給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有本院核發90年度司促字第18304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曾以該支付命令及96年度執實字第3493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 林勝雄林楊秀枝 、林秀美之財產強制執行,並獲發本院96年度執實字第43179號債權憑證,債權人既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繼受人,實係就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同一債權重複聲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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