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曼麗
郭曼玲 郭生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亞力 間因本院一00年度家訴字第五0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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