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66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VUDINHLINH(中文名:武庭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1545、11546、12641、12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VUDINHLINH(中文名:武庭凌)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1號案件,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為本案追加起訴。然被告所犯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1號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辯論終結,於同年7月10日宣判,此有審理程序筆錄、本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而本件追加起訴則係於114年7月30日始繫屬本院乙節,亦有本院收狀戳章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從而,本件追加起訴係在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1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依上開說明,其程序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545號
114年度偵字第11546號
114年度偵字第12641號
114年度偵字第12808號
被 告 VUDINH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越南籍)
男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鄉○○街0號
(現在法務部○○○○○○○○羈押中)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審理中之114年度訴字第751號案件(格股),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UDINHLINH於民國113年12月底某時許,加入由「MAIHUU(即 梅文友 )」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並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之人,VUDINHLINH因此可獲得提領金額1%之報酬。VUDINHLINH、「MAIHUU」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機房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由「MAIHUU」指示VUDINHLINH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或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如附表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後,即將上開款項交付「MAIHUU」。
二、案經 蘇桓岑 、 劉巧惠 、 楊智富 、 楊慧姿 、 王兆麗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楊健琮 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VUDINHLINH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蘇桓岑、劉巧惠、楊智富、楊慧姿、王兆麗、楊健琮、證人即被害人 劉冠昌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報案資料。
(五)告訴人蘇桓岑、劉巧惠、楊智富、楊慧姿、王兆麗、楊健琮、被害人劉冠昌提供之轉帳紀錄、匯款單據及其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六)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翻拍照片、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
二、核被告VUDINHLINH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MAIHUU」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同一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後之接續多筆提領行為,係在密接時間內多次提領,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請各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犯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被告涉犯本案詐騙得手之金額高達62萬元,以假投資、假交友等名義進行詐騙,破壞了公眾對金融市場和投資機會的信任,遺害深遠,建議從重量處有期徒刑2年。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268號、第6274號、第9625號、第9626號、第9627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4年度訴字第751號案件(格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足憑。本案被告所為之犯行,與貴院審理中之上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楊 聰 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包 昭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案號
1
蘇桓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1月4日起,透過交友軟體與蘇桓岑聯繫,佯稱可協助介紹交友,須匯款保證金云云,致蘇桓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8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JIMENEZDONALDCHRISMORIDO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8日10時53分許
②114年1月8日10時54分許
③114年1月8日10時55分許
④114年1月8日10時56分許
⑤114年1月8日10時57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④2萬0,005元
⑤2萬0,005元
彰化縣○○鎮○○路000號OK便利商店鹿港中山店
114年度偵字第11545號
114年1月8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2
劉巧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8日12時24分許前某時透過Instagram與劉巧惠聯繫,佯稱因海關、稅務問題,需要劉巧惠提供金融卡及支付相關費用云云,致劉巧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8日12時24分許
5萬元
①114年1月8日12時55分許
②114年1月8日12時55分許
③114年1月8日12時56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1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福興門市
①114年1月9日0時11分許
②114年1月9日0時12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8,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匯入6萬8,000元)
彰化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秀發門市
3
楊智富(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4年1月7日透過Instagram與楊智富聯繫,佯稱下載「BiforstWallet」APP並註冊會員,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楊智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24日17時26分許
3萬元
NGUYENTIENDAT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24日17時29分許
②114年1月24日17時30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9,005元
彰化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秀發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1546號
114年1月24日17時33分許
3萬元
①114年1月24日17時47分許
②114年1月24日17時48分許
③114年1月24日17時48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匯入3萬元)
彰化縣○○鄉○○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新香珍門市
4
楊健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刊登競標商品廣告,楊健琮於114年1月10日9時20分許前某時點擊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參與競標,嗣詐欺集團成員向楊健琮佯稱中獎,匯款後就會將得標商品出貨云云,致楊健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0日9時20分許
2萬3,5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10日9時43分許
②114年1月10日9時44分許
③114年1月10日9時46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環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2641號
5
劉冠昌(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抖音上刊登投資廣告,劉冠昌於113年12月27日點擊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將劉冠昌加入LINE投資群組,佯稱下載「榮聖」APP並註冊會員,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劉冠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5日13時49分許
5萬元
DANGVANTUONG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15日13時57分許
②114年1月15日13時58分許
③114年1月15日13時58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9,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12808號
6
楊慧姿(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底,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楊慧姿聯繫,佯稱在路易莎網站註冊,進行搶優惠券之活動,即可獲得退回之傭金云云,致楊慧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5日14時12分許
5萬元
①114年1月15日14時25分許
②114年1月15日14時26分許
③114年1月15日14時27分許
④114年1月15日14時28分許
⑤114年1月15日14時28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④2萬0,005元
⑤2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秀水郵局
114年1月15日14時12分許
5萬元
①114年1月16日17時44分許
②114年1月16日17時44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匯入3萬元)
彰化縣○○鄉○○街000號統一超商秀鴻門市
①114年1月16日18時50分許
②114年1月16日18時51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匯入3萬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秀工門市
①114年1月16日20時51分許
②114年1月16日20時52分許
③114年1月16日20時52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分別匯入3萬、3萬、1萬元)
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福秀門市
7
王兆麗(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王兆麗於113年12月28日14時6分許點擊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王兆麗提供投資網站連結,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兆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6日20時55分許
5萬元
①114年1月16日21時30分許
②114年1月16日21時30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①114年1月17日0時5分許
②114年1月17日0時6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秀發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