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13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林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蔡佳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佳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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