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8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詹博堯

被告 朱碧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071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7236元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