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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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06號

原告BJ000-A11008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BJ000-A110083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BJ000-A110083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BJ000-A110083B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J000-A110083B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點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報結原簡易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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