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征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征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理由受刑人鍾征諒因殺人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附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鍾征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同殺人││││(持有槍械)│││├────────┼──────────┼──────────┼───────────┤│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1年7、8月間某日至│101年11月22日││││101年12月10日查扣│││├────────┼──────────┼──────────┼───────────┤│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少偵│苗栗地檢102年度少偵│││年度案號│字第8號│字第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少重訴字第2號│102年度少上訴字第12│││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3日│102年11月27日││├─┼──────┼──────────┼──────────┼───────────┤│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少重訴字第2號│102年度少上訴字第12│││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6日│102年1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苗栗地檢103年度少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少執│││備註│他字第1號A│他字第1號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