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保險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主參加訴訟原告
丘佩鑫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 律師
蘇家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智靖 律師上訴人即主參加訴訟被告
張國勇 (即 丘佩玲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黃紀方 法扶律師上訴人即主參加訴訟被告
陳建瑋 (即丘佩玲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中 (即丘佩玲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訴訟被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佳容
洪湘婷 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訴訟被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添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
王柏元 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訴訟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張簡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本件保險事故發生時即104年8月23日有效之保險契約及保單號碼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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