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定強制調解事件,故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9,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29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