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6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18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31,18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及提出準備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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