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6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18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31,18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及提出準備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