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家簡字第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甲○○
丙○○○
乙○○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63,5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尚欠新臺幣
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