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侯勝昌 律師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1號返還土地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相對人兼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戊○○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乙○○、丙○○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將坐落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上洪東
  霧之墳墓遷讓,將土地返還聲請人,聲請人應於相對人遷讓
  交還上述土地後,給付相對人甲○○救濟補償費新台幣壹拾
  陸萬伍仟元。
二、相對人戊○○、己○○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將坐落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上 葉福照 之墳墓
  遷讓,將土地返還聲請人,聲請人應於相對人遷讓交還上述
  土地後,給付相對人戊○○救濟補償費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
  元。
三、相對人丁○○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坐落澎
  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上 黃吳鬆之 墳墓遷讓,將
  土地返還聲請人,聲請人應於相對人遷讓交還上述土地後,
  給付相對人丁○○救濟補償費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元。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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