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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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四五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各
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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