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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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17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87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列日期犯該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按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先後二次經本院以77年聲減字第5230號、80年聲減字第335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年4月、2年2月又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一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減刑,原審法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乃准予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經核並無不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具狀聲請減刑內所附呈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執更緝字第156-1號執行指揮書內,尚載明抗告人另涉犯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85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抗告人不服上訴本院,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292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而上開罪刑亦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乃原裁定就此部分漏未審酌,對抗告人權益影響甚鉅,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云云。惟查:檢察官係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之罪刑向原審法院聲請減刑,其中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原審法院乃准予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另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罪,因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不符,雖原審法院未於裁定理由中說明,固有不周,但原審法院未准予減刑,並無違誤。至抗告意旨所指之罪刑,檢察官並未聲請,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就此部分,自毋庸審酌,況檢察官或抗告人就該罪刑亦非不得再為聲請減刑,對於抗告人之權益顯無影響,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洪昌宏法官黃金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施用毒品罪│連續施打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85年5月24日起至│73年9月起至74年2│││同年10月29日止│月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5年度偵│板橋地檢7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226號│字第2121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5年度訴字第2710│7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2109號││├────┼────────┼────────┤││判決日期│86年2月17日│74年10月16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2710│7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2109號││├────┼────────┼────────┤││判決│86年8月1日│74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肅清條煙毒條例第│││條第1項│9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月10││││日│├────────┼────────┼────────┤│備註│撤銷假釋│原刑期5年經77年││││及80年減刑後剩││││餘刑期2年2月20││││日│└────────┴────────┴────────┘附表二:
┌────────┬────────┬────────┬────────┐│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毒品罪│連續施打毒品罪│販賣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5年│無期徒刑│├────────┼────────┼────────┼────────┤│犯罪日期│85年5月24日起至│73年9月起至74年2│73年9月起至74年2│││同年10月29日止│月止│月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5年度偵│板橋地檢74年度偵│板橋地檢7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226號│字第2121號│字第2121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5年度訴字第2710│74年度上訴字第│7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2109號│2109號││├────┼────────┼────────┼────────┤││判決日期│86年2月17日│74年10月16日│74年10月16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2710│74年度上訴字第│7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2109號│2109號││├────┼────────┼────────┼────────┤││判決│86年8月1日│74年10月16日│74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肅清條煙毒條例第│肅清條煙毒條例第│││條第1項│9條第1項│5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月10│有期徒刑15年││││日││├────────┼────────┼────────┼────────┤│備註│撤銷假釋│原刑期5年,經77│原宣告刑為無期││││年及80年減刑後│徒刑,經77年減││││剩餘刑期2年2月2│刑,減為有期徒││││0日│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