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本金欄、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900,000元、2,100,000元,第一年利息依序按週年利率3.15﹪、3﹪計算,嗣按原告定期利率指數機動調整,以每月為1期,前筆借款分120期、後筆借款分15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96年10月22日起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被告則以: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然原告已聲請本
院以97年度拍字第12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又提起本訴,一案雙罰等語置辯。
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交
易明細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各1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至被告雖辯稱:原告已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提起本訴等語。然抵押權人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該裁定縱已確定,亦無實質的確定力,故抵押權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另行起訴請求,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著有66年臺上字第1000號判例要旨可參,是被告所辯,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本金欄│利息欄│違約金欄│├──────┼──────┼────────────┤│892,798元│自96年10月22│自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日起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15﹪計算之利│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息。│20﹪計算之違約金。│├──────┼──────┼────────────┤│2,087,573元│自96年10月22│自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日起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計算之利息│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