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88號

原告 陳聰榮

被告 陳欽泉

楊依霖

楊育承

楊秀梅

楊秀雲

陳世欣

江詠心

王槿慈

傅冠鈞

楊秀春

楊淑如

陳阿香

楊光照

楊光俊

楊靜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263-15地號、263-2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臺中市○○地○○○○000○00○00○里○○○○00000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900,643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揭法條規定,應以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900,643元定之,且系爭不動產現值為2,042,311元【計算式:(30900元×317.08平方公尺×6/384)+(30900元×60.39平方公尺×1)(30900元×47.99平方公尺×6/38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未少於系爭扺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即900,643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9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