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銘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銘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之送達證明(內容須清晰可辨)。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