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6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餘額退伍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614號抗告人 李祖明
李祖宏 李祖賢 李祖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餘額退伍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已終結者,其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