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7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7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祖明
李祖宏 李祖賢 李祖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餘額退伍金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7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未據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