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應孟均 被告 黃家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簡字第11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