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012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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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Box393,Singapore916414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住同上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設同上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住同上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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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
指定送達電子郵件信箱同上抗告人 謝諒 獲指定送達電子郵件信箱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提經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人不服原審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所為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謝諒獲均未在抗告狀簽名或蓋章,是抗告人提起之抗告,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書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