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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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4號聲請人 趙張儉 相對人 趙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因相對人有多重障礙而為本件監護宣告之聲請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相對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為證,然此不能證明相對人符合監護宣告要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親屬同意書、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願任職務同意書等件,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得否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是其聲請,於法不合,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