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00號聲請人 蕭旭志 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蕭家誠
蕭家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旭志向本院對相對人蕭家誠、蕭家和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98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核實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育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