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鍾天祐 被告 鍾竹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
2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乙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5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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