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陳瀅 因被告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志鵬 人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