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38號
聲請人 游弘誠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孫宇真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40,000元,代墊費用新臺幣51,329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孫宇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準此以言,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應依個案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並參酌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情事,依比例原則為妥適合理之酌定,並非單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孫宇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閱卷、出庭、撰寫書狀、聲請公示催告、進行第三人就代墊稅款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變賣遺產、第三人佔用被繼承人房屋之簽讓事宜、清償債務等事,現遺產管理事務已近終結,爰聲請本院依財政部訂頒之稽徵機關核算112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第1點第4款,按遺產標的價值之百分之9核算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孫宇真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相關文件(如民事裁定及判決、銀行及壽險工會及勞工保險局函文、陳報遺產清冊、申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閱卷聲請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函文、民事答辯狀及言詞辯論意旨狀、言詞辯論筆錄、遺產稅申報書、聲請變賣遺產、聯徵中心信用報告回覆書、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報價單、不動產鑑定報告書、遺產管理人專戶、律師函、遷讓房屋公告等)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抗告人具律師資格,就遺產管理事務具備相當之專業素養,其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為本件遺產管理人,此類案件本身具有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相類似,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報酬計算標準,自可為本件重要參考。惟審酌聲請人參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811號審理程序,曾提出答辯狀、言詞辯論意旨狀、並進行開庭程序7次;並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之強制執行程序,亦赴現場執行3次;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後,與占有不動產之第三人聯繫並至現場處理佔用物等,以及其餘調查遺產、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收受文件等事宜,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9年,遺產雖僅有1筆房地,然與此房地相關之程序已達繁雜程度,如僅以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酌定報酬,似無法與聲請人付出之勞力、心力、時間為相當之評價。是本院依前揭所述聲請人認遺產管理人所進行之職務,關於⑴參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811號審理程序,核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⑵參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強制執行程序,核定報酬為7萬元;⑶變賣遺產部分,核定報酬為4萬元;⑷遷讓房屋部分,因處理第三人佔用物品耗時,故核定報酬為10萬元;⑸其餘調查遺產、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收受文件及後續銀行銷戶、剩餘遺產歸屬國庫等,核定報酬為4萬元,共計遺產管理人報酬為34萬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51,329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至聲請人雖主張應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112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第1點第4款規定,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9作為其請求核給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依據,然該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係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始由稽徵機關依該標準計算其收入額,此觀諸該收入標準首段文字內容自明。況上開收入標準,係稅務稽徵機關就執行業務者核課稅額之收入計算參考標準,與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標準無涉,法院亦不受其規定之拘束,且依該標準之第1點第4款所列舉之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業務工作中,明示「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亦無包括遺產管理人在內,故聲請人依上開收入標準為酌定報酬依據之請求,尚難謂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