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告 曾敏睿

訴訟代理人 李奇 律師

傅于瑄 律師

施東昇 律師

被告 郭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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