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258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LMUNDOABEGAILDAVID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發票日、利息起算日均有誤,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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